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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与司机各执一词 被扣工资该谁给?

编辑:赤峰租车网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0-2-25 11:54:47 更新时间:2018-9-20 16:30:09

    起因 汽车租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2008年10月,汽车租赁公司在网上发布诚聘英文司机的信息。现年44岁的北京人左先生看到招聘信息后应聘,经考试合格,2008年11月26日起为北京一非洲客户开车,其驾驶的汽车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左先生月工资3000元,先干活后拿钱,由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左先生每周在其所驾驶的汽车禁行那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0小时。2009年3月20日,左先生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后不再为非洲客户开车,当时左先生有600元工资被汽车租赁公司暂扣。

    2009年5月,左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暂扣的600元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6250元,并补交社会保险。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左先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471元,对此,汽车租赁公司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原告 公司与该司机不存在劳动关系

    昨天在法庭上,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汽车租赁公司与左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汽车租赁公司并不是用人单位,请求判决劳动仲裁裁决无效。

    汽车租赁公司称,该公司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08年11月,公司与一非洲客户签订了租车协议,客户提出只租车,司机他们自己聘。但由于语言障碍,客户请汽车租赁公司代为介绍会讲英语的司机,于是该公司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左先生前来应聘,汽车租赁公司便将其介绍给了非洲客户面试,每月3000元的工资也是左先生与非洲客户商定的,汽车租赁公司并未参与。此外由于非洲客户每月的租车费、左先生的工资,都要由境外汇入,为了方便,非洲客户委托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转交。因此汽车租赁公司不是用人单位,与左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汽车租赁公司还指出,公司并无意扣发左先生600元工资。事实上按非洲客户与左先生的口头协议,左先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出,可2009年3月21日左先生提出辞职,第二天便到另外一家公司去开车了,非洲客户当时一方面请求汽车租赁公司马上再为其找一个司机,另一方面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在左先生未出具心脏病诊断证明前,暂不转交600元工资。

    同时,汽车租赁公司还称,由于左先生无端申请仲裁,给汽车租赁公司造成4000元损失,其中包括3000元律师费、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请求法院判决左先生予以赔偿。

    被告 自己是被公司派给客户任司机

    左先生答辩称,他是看到汽车租赁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后去应聘的,并经考试合格,被公司派给非洲客户任英语司机。当时他和公司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每周的交通禁行日休息一天,公司还承诺在他上班一个月内,为他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左先生称,从他上班的第二个月起,他就催促公司的刘经理尽快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但刘经理一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办理。另外按国家规定,每周工作五天,而他每周只被允许休一天,每天上班时间为10个小时,每周工时已大大超过40小时,但公司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09年3月20日,他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时发现心律失常,医生怀疑为过度劳累所致,建议休息两周。两周后,他再次就诊又被建议休息两周。为行车安全,他当晚向汽车租赁公司的刘经理说明了情况,并提出按照医生建议22日要到医院去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建议刘经理尽快找其他司机替代。21日晚上,刘经理找来了一位司机,他与新司机对工作进行了全面移交,并未给工作带来任何不良影响。交接后,刘经理答应在查询汽车无违章后将拖欠的600元工资发给他。但一个多月后,在查询确认该车无违章后,他携带医院诊断休假证明讨要被拖欠的600元工资时,却被粗暴地拒绝,甚至遭到无理谩骂。

    庭审中, 左先生请求法院认定劳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驳回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 双方意见分歧大难调解

    昨天在法庭辩论中,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公司只是中间人,代客户向左先生转发工资,客户没有和左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左先生却要我们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很冤。”对此法官询问:“那你们有证据证明只是转发工资吗?”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摇摇头说“没有”。

    三轮辩论后,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支持下进行调解,汽车租赁公司和左先生均表示可以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不再调解,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