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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对喊站拉客、出租车、三轮车,开始严整

编辑:赤峰租车网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6-11-23 19:20:35 更新时间:2018-9-20 16:18:08
赤峰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决定对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重要场所进行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黑出租”整治。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均属非法经营的“黑车”私家车及其他无合法证件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车整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喊站拉客”整治。
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喊站、倒卖客源、拼客、载客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黑班线”整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五、“三轮车”整治。
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畜力车、持有运输许可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禁止无机动车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非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六、对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重点区域查处力度,集中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应遵章守纪,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客运市场。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线索。
监督举报电话:12328
赤峰市运输管理处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
2016年9月1日